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勘验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勘验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2日
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勘验
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精神,为落实《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工作要求,提高审批效能,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勘验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联合勘验是指规划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在施工许可阶段进行的规划验线和现场踏勘工作。
第四条 联合勘验应遵循“协调统一、各负其责、缺席默认、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在施工许可受理时,由建设管理部门牵头,与建设单位确认勘验时间,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到工程项目所在地进行规划验线与施工许可核发前现场踏勘的联合勘验。规划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应将勘验结果通过大连市建设工程联合审批平台提交,参加联合勘验的人员应按时参加联合勘验,不得无故缺席。各联合勘验单位应现场发表勘验意见,并履行相关勘验手续,联合勘验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 参加联合勘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事业单位人员或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人员;
(二)熟悉本部门管理工作要求和有关政策法规;
(三)与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没有利益关系;
(四)能够代表本部门和单位意见。
第七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派出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依法行政,并对勘验意见负责。
第八条 为确保行政审批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联合勘验实行缺席默认制。行政主管部门缺席勘验或不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九条 因组织不力、玩忽职守、推诿扯皮、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行为导致联合勘验后的行政审批无效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对责任部门和人员严肃追责。
第十条 本规程由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